【案由】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伊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伊川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函,称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豫CG3758营运车辆)涉嫌存在普货车辆年审逾期且运行违法行为。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我大队接到抄告函后立即于 2023年05月04日责派伊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翟文峰、张伟兵依法对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运管网、GPS平台,对该公司45台营运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运输企业大多数营运车辆存在GPS 掉线、车辆脱审、转籍迁出等情况。
【调查与处理】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伊川县交通运输局对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伊川县洛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函》、《调查报告》、《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典型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管理不到位,伊川县交通运输局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实施了处罚,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警醒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伊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