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3年10月13日,董某恒驾驶的咸宁市某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鄂L**538四轴货车,行驶至偃师区S539高速口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04.48吨、超限73.48吨、超限率237%,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董某恒罚款1500元记6分;偃师区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载后,依法对装载源头某货场罚款10000元,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开展了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
案例2:2023年12月26日,殷某芳驾驶的洛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C**393四轴货车,行驶至嵩县何村公路超限检测站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91.1吨,超载55.1吨,超限率153%,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殷某芳罚款1500元记6分;嵩县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载后,依法对装载源头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开展了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
案件3:2023年12月26日,李某锋驾驶洛阳某物流有限公司豫C**956四轴自卸货车,行驶至嵩县何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附近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02.2吨,超载66.2吨,超限率184%,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李某锋罚款1500元记6分;嵩县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载后,依法对装载源头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开展了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
案件4:2023年12月26日,刘某立驾驶高安市某有限公司赣C**53Z四轴货车,行驶至嵩县何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附近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07.65吨,超载71.65吨,超限率199%,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刘某立罚款1500元记6分;嵩县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载后,依法对装载源头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开展了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
案例5:2023年12月26日,李某豪驾驶高安市某有限公司赣C**66X四轴货车,行驶至嵩县何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附近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07.8吨,超载71.8吨,超限率199%,属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李某豪罚款1500元记6分;嵩县交通运输局监督卸载后,依法对装载源头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并对违法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开展了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