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嵩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9月14日,嵩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陆浑三中队(地点)巡查时对赵*峰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CDK**19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洛阳载客往嵩县,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施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当事人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洛阳悠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出行造成安全隐患,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