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标题】
豫C**0NY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曹*超
事由:: 2024年09月02日 09时53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白马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C**0NY网约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曹*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2名乘客从南关小碗牛肉汤(八一路店)前往白马寺-南2门,乘客下车后收取车费共计25.76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曹*超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接单截图、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曹*超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曹*超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柒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其驾驶员或许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没有接受过相关从业教育,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缺乏相应的处理应对能力。车辆技术标准、保险理赔、驾驶员素质等,都为非法网约车埋下了种种患隐患。本案中,曹*超驾驶的豫C**0NY私家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标题】
豫CD**589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李*城
事由:2024年09月20日11时13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老城区洛邑古城南门前执法检查发现,李*城驾驶豫CD**589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09月20日11时11分通过《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腾飞出行司机端接单(订单编号: 2409206781232277642)在蜜雪冰城(九都新天地店)西南侧搭载乘客2人到小街天府,被查后取消订单。经调查核实,李*城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豫CD**589埃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城车辆驾驶豫CD**589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订单截图1、车辆驾驶员询问笔录、订单截图2、订单、行驶证、车辆现场笔录、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李*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李*城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私家车的大范围普及,网约车运输的低门槛准入,加之网约车运输的高效便捷,使之无证网约车营运现象频发。此类案件中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人身伤害,乘客将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本案中,驾驶员李*城所驾驶的豫CD**589私家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标题】
沈*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沈*歌
事由:2024年7月30日16时36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洛阳龙门高铁站二楼进站口附近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沈*歌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CDK**58零跑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黄*婷,由沈*歌在滴滴平台注册网约车软件。沈*歌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于2024年7月30日16时12分接单,搭载3名乘客从中州西路锦绣华庭宴会酒店西南门到洛阳龙门高铁站,乘客已支付车费43.6元。经调查,豫CDK**58零跑小型轿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沈*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来看,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序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43.6元。
【案件解析】
执法过程
2024年7月30日16时36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洛阳龙门高铁站二楼进站口附近实施行政检查,对沈*歌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CDK**58零跑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驾驶员沈*歌拒不配合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迅速拨打110报警。后来,迫于110的强大压力,沈*歌将车辆交于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沈*歌拒不承认自己有违规行为,并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9月10日,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在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F311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在执法人员当场公开沈*歌非法营运的证据后,沈*歌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愿意尽快缴纳罚款。
服务型执法
因为沈*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于2024年2月5日被洛阳市交通运输局罚款3000元,而这次是第二次违反规定,罚款金额高达6000元,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执法人员反复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讲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严谨的执法态度和真诚的服务打动了当事驾驶员,得到了驾驶员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典型示范意义】
执法人员在面对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时,首先要规范文明执法、以案释法,积极向驾驶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争取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查找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在法制层面为驾驶员提供帮助,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四:
【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对邢*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邢*和
事由:2024年08月08日16时43分,洛阳市偃师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洛阳市偃师区杜甫大道万达商贸城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CN**8G小型普通客车涉嫌从事违法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邢*和自2022年5月下载滴滴出行车主软件以来,有多次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记录,本次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偃师致晟东郡前往偃师万达广场,订单显示收费11.3元,但是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调查核实,邢*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订单截图1、车辆驾驶员询问笔录、订单截图2、订单、行驶证、车辆现场笔录、驾驶证、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1.邢*和驾驶的豫CN**8G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邢*和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邢*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邢*和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在主体认定、事实调查、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虽然只查处了一台违规车辆,却涉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处理。邢*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车辆不受监管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