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2月14日接洛阳市伊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豫CN3791号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且车货总质量均超过100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 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 运〔2023〕52号)要求,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 100 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一案,已违反《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从业人员的排查治理责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清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超限运输极易造成损坏路面、影响桥梁安全、制动距离过长、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等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尤其是“百吨王”,是超限治理中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时刻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联系人】
姓名:李柏强 电话:19603791092
交通运输部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