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3日23时08分56秒,耿科举所有的豫CT6069货车载货行驶至洛阳市S237线马寨非现场执法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61079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12079kg,超限率24%。洛阳市非现场执法平台通过短信告知货车司机耿科举,2025年2月10日其反映当天超限已在偃师区交通运输局处罚过。
【调查处理情况】
豫CT6069货车车主耿科举于2025年2月12日给违章处理中心提供了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13日22点30分至23点52分途径马寨非现点到偃师S315非现点位的历史轨迹、豫CT6069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耿科举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并提供豫偃交(简)罚字(2025)第010000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版等资料。经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核查该车辆轨迹信息,起始点是2024年12月13日23时08分22秒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寇店镇掘丁路至2024年12月13日 23时29分52秒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315省道,为同一轨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经审核,豫CT6069同一个违法行为已被偃师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过,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立案。
【典型意义】
按照上级近年来交通执法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的同时突显执法温度,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以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实现执法目的,树立了良好交通执法窗口形象。
交通运输部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