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网约车 无证经营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朱煜洁
事由:2025年03月06日14时53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文改、范业申在洛邑古城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CF8258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豫CD8258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即对违法违规车辆进行暂扣。
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调查审核,朱煜洁驾驶豫CF82588于2025年3月6日下午通过喜行约车网络平台接单,欲搭载三名乘客从蜜雪冰城(九都新天地店)到全季酒店(洛阳龙门站店),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司机本人。豫CF8258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已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来看,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序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警告并罚款3000元整。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情况】
执法过程
2025年3月6日下午,当事人朱煜洁在洛阳市直王城大道综合办公楼洛北一大队401室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该车驾驶员郭迎龙当场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在行政相对人履行完行政处罚义务后,及时结案。
服务型执法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及时认清违法违规行为,并认可其处罚结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讲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严谨的执法态度和真诚的服务换来当事人诚恳的认错,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了牢固基础。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在面对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时,首先要规范文明执法、以案释法,积极向驾驶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争取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查找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在法制层面对驾驶员进行帮助和引导,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交通运输部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