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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6-27   

【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马献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马献民

    事由:2025年05月27日 10时23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振平、吉海坡等在龙门石窟西北服务区处执法检查发现,马献民驾驶焦萍的豫CDC751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于2025 年05月27日 09时50分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车主软件接单在洛邑古城公交站路北搭载乘客2人到龙门石窟西北侧网约车下车点,被查后订单取消,未收取乘客费用。经调查,马献民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豫CDC751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是马献民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车主软件注册的网约车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等为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马献民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警告,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执法人员刘振平、吉海坡等在龙门石窟西北服务区处执法检查发现,马献民驾驶焦萍的豫CDC751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于2025 年05月27日 09时50分通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滴滴车主软件接单在洛邑古城公交站路北搭载乘客2人到龙门石窟西北侧网约车下车点,被查后订单取消,未收取乘客费用。经调查,马献民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豫CDC7512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故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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