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广西*然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执法检查,道路客运,超越许可
【要旨】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广西*然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1月6日,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盐洛高速洛阳伊阙收费站站前广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李*民驾驶广西*然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桂E23*50宇通牌大型客车搭载21名乘客从广西北海回河南洛阳。经查,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市际、省际)。该车搭载的乘客分别从宁德、台州、福鼎、霞浦、乌牛等地上车,目的地均为洛阳,分别(商定)通过微信和现金的方式支付车费为500元、300元、280元不等,当场退赔了已经收取的运费。该车所搭载21名乘客均为散客,车上没有团体旅客,超越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证据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4.道路运输证照片;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照片;6.执法视频等)。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广西*然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一年内初次违反被查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广西*然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做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范围属于许可事项,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分类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而包车客运的特征是运送团体旅客,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本案中的旅客运输行为,乘客没有统一组织,互不相识,不属于团体旅客,分别支付车费的特点不符合包车客运的特征,属于超越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依法应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