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苏新*物流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执法检查,适装介质,危险货物
【要旨】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江苏新*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05月05日,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0连霍高速洛阳服务区执法检查时,发现任*林驾驶江苏新*物流有限公司苏AL*63重型半挂牵引车、苏AC2*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江苏连云港装载丙烯腈(UN编号1093,3类道路危险货物)运送到青海西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通过检查电子运单和询问驾驶员,发现该车罐体属于常压金属罐箱(罐箱号:249824),该罐箱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其充装介质范围不包括丙烯腈(UN编号1093),承运的危险货物不在罐式车辆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证据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4.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照片;6.电子运单;7.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等)。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江苏新*物流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江苏新*物流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常见的就有3500多种,不同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不同,对罐体罐箱的设计要求也不同,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12月1日起,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超出罐体罐箱适装介质范围运输危险货物存在较大的风险,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此类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