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刘*伟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执法检查,未经许可,巡游出租车
【要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刘*伟
事由:2023年8月26日9时53分,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肖**在洛阳龙门石窟西北服务区行政检查时发现,刘*伟通过软件接单从龙门石窟东北服务区承运4名乘客送往龙门石窟西北服务区,收取车费30元,经现场检查:该车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据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视频资料;4、手机截屏;5、有关证件复印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认定,刘*伟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管理规定》第八条。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刘小伟处罚款伍仟元整。
【案件评析】
该案件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日常道路运输检查中发生的案件。通过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对该类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心存侥幸的无证司机起到宣传震慑作用,让广大司机引以为戒。维护合法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经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