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对河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执法检查,普货公司
【要旨】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河南****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7月27日,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郭**等在接到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函后,联合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洛龙所对河南****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照河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例会记录流于形式且存在代签情况。河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企业负责人赵**进行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证据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4、道路运输证照片;5、执法视频等)。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河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10规定:一年内初次违反被查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物流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赵**进行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存在代签情况,企业负责人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