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省栾川县交通运输局对郭*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执法检查,未经许可,网约车
【要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栾川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郭*峰
事由:2023年10月17日,栾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栾川县庙子镇四高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郭*峰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6*5R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郭*峰,10月17日通过微信联系四名乘客下午2时左右从郑州返回栾川县城,其中两人定价70元,两人定价100元,共计收入340元 (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乘车大约收入6000元)。经现场检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证据有: 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有关证件复印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郭*峰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这是一期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典型案例,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经营许可,通过微信联系乘客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政相对人从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乘车大约收入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非法营运。
通过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一方面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心存侥幸心理的“无证车辆”驾驶员一个宣传震慑。希望他们引以为戒,不要铤而走险。